四 川 X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致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四川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和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贵司未支付到期工程余款62万元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0年3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贵司将四川XX紧密钢管厂1#、2#厂房发包给委托人施工,承包工程总价为2,980,000元。 2011年7月5日,委托人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给贵司使用,贵司尚欠62万元到期工程款至今未付,已经严重违反了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付款计划》的约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人多次要求贵司支付到期工程余款,贵司均无回应。限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余款62万元。
若贵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将可能丧失与委托人协商谈判的机会,我们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并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届时,贵司不仅需要支付工程余款,还将承担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请贵公司慎重考虑后,作出明智选择。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5275278
XX 律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