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90127196
热门话题: 企业法律顾问 | 工程招标投标 | 工程合同纠纷 | 承包转包分包 | 工程项目管理 | 质量工期保险 | 变更索赔签证 | 造价鉴定结算 | 工程行政刑事
您现在的位置是:建设工程律师网>工程合同纠纷>  正文

挂靠的认定标准

来源:原创   作者:马力律师  时间:2016-05-0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挂靠的认定标准为: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相关文章:

房屋受损后的价值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罗XX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词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的工程款和利息责任的,应予支持
诉讼管辖: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典型案例:杭州绕城高速公路BOT项目公司补缴巨额税款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