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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类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6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施工质量鉴定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准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方式 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方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议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方式 质量的异议范围尽可能缩小,并由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工程鉴定,确定是否合格

  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方式 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沙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作)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他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的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补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的建设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承担责任。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以建议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

  (三)成品质量鉴定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的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善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做为鉴定的依据。

  (四)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2)对设计图的复核;(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对材料质量的调查;(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3)地质资料;(4)监理资料;(5)变更指令。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方法

  现场勘验检测是此类鉴定工作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是检测方法有时会带来不同的鉴定结果。一般并不需要进行所有项目的检测,一个建筑物要测试哪些内容,需要由鉴定人员视工程的复杂程度、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现状和委托鉴定的目的而定,鉴定规范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现场检测不仅费钱费时,有些检测项目检测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检测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必须在开始前向当事方提出来,通过质证的方式明确。检测工作必须遵循“必须、够用”、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一)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六大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超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重点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产商和购房者之间时,前三类因素的责任方都在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二)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方分别是规划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周围影响源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但有些情况还需要仔细分析,比如,建筑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设方在没有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则设计质量问题应由建设方承担。

  与查找原因的“怀疑法”不同,在认定责任时,当没有证据表明某一方违反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时,即应免除这一方的责任。

  采用这种方法在责任认定中常常容易夸大易于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明确的项目的责任,而缩小或忽视难以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原则的项目的责任,必须引起注意。

  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中,鉴定人员常常被要求区分责任大小和主次。 由于不同种类的原因分属于不同的技术规范,目前尚没有技术规范涉及到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所以这种认定是带有推断性的。对于不好确定的宜在鉴定报告中以定实的方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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