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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一般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1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1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费率标准见附录。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或办理续保、加保手续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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