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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3

法律法规对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定

  导读:实践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颇为常见。本期文章综合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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