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清算协议独立性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但双方就施工纠纷协商达成的清算协议有效。
标签:施工合同|合同效力|清算协议
案情简介:2011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商住总建筑面积6万余平方米,工程造价逾亿元。2013年,因项目施工发生纠纷,在县政府组织协调下,双方签订《纠纷处理协议》,约定了工程交付、工程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因开发公司未履行协议,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抗辩称,该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应无效,《纠纷处理协议》系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亦应无效。
法院认为:①《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第5项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以上规定,案涉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③《纠纷处理协议》系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因项目施工发生纠纷,县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所签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开发公司、酒店和建筑公司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因而具有独立性。《纠纷处理协议》作为清算协议,具有单独的法律效力,应作为处理双方争议依据。案涉工程交付、工程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应依该协议内容确定。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但双方就施工纠纷协商达成的清算协议,系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因而具有独立性,应作为处理双方争议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10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见《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玫,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