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最高院受理的一起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甲乙双方约定可以将争议交由“买方所在地上海”的法院审理,但是买方所在地实际上并不在上海,而上海与双方合同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最高院认为:“双方约定上海市为管辖地与双方合同并无实际联系,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符,即上海市不是与本案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合同双方的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地的选择虽然有很多种方式,但是管辖地本身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该种约定将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