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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03

 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最高院受理的一起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甲乙双方约定可以将争议交由买方所在地上海的法院审理,但是买方所在地实际上并不在上海,而上海与双方合同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最高院认为:双方约定上海市为管辖地与双方合同并无实际联系,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符,即上海市不是与本案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合同双方的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地的选择虽然有很多种方式,但是管辖地本身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该种约定将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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