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90127196
热门话题: 企业法律顾问 | 工程招标投标 | 工程合同纠纷 | 承包转包分包 | 工程项目管理 | 质量工期保险 | 变更索赔签证 | 造价鉴定结算 | 工程行政刑事
您现在的位置是:建设工程律师网>造价鉴定结算>  正文

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8

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相关文章:

房屋受损后的价值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罗XX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词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的工程款和利息责任的,应予支持
诉讼管辖: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典型案例:杭州绕城高速公路BOT项目公司补缴巨额税款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