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法律适用(2020)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集成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质量合格的,支持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对已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
4、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怠于行使的,合法分包人可以代位行使。
6、承包人对于参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不享有优先权。
7、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享有优先权。
8、承包人优先权不得对抗购房消费者,但高于抵押权。
9、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12、可以通过民诉法担保物权程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