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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马力律师  时间:2017-11-13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不尽相同。依照《合同法》第49条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等。

    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所持公章、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或者行为人确曾做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等。

    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入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比如,被代理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则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为是授权行为。再如,被代理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行为人越权,则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举证不充分,则无须进行下一环节的举证,表见代理即被否认。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 

    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举证和被代理人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的交叉进行的过程,法院则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系统认证。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

        相比代表人责任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举证义务明显沉重,这也是构成表见代理比成立代表人责任更加困难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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