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90127196
热门话题: 企业法律顾问 | 工程招标投标 | 工程合同纠纷 | 承包转包分包 | 工程项目管理 | 质量工期保险 | 变更索赔签证 | 造价鉴定结算 | 工程行政刑事
您现在的位置是:建设工程律师网>律师心得观点>  正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和要求

来源:网络   作者:马力  时间:2020-02-22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和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律师对该条例进行了梳理,其中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请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合法合规进行工程项目操作和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5、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7、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0、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相关文章:

房屋受损后的价值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罗XX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词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的工程款和利息责任的,应予支持
诉讼管辖: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典型案例:杭州绕城高速公路BOT项目公司补缴巨额税款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