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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农民工用工管理的影响和要求

来源:网络   作者:马力  时间:2020-02-23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

农民工用工管理的具体影响和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律师梳理和归纳了对施工单位的企业和项目管理的影响和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农民工用工问题进行规范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5、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金融机构通报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后,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6、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7、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9、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0、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1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3、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15、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1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17、施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0、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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