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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行政审计结论为结算时承包人的应对和救济方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行政审计结论为结算时承包人的应对和救济方法

行政审计如同双方委托其他机关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一样,都是双方确定工程价款的一种方式,在双方已经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情况,承包人的应对和救济方法如下:

1、发包人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行政审计仅是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方式的一种,合同虽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或结算条件,但实践中发包人故意拖延提交审计、拒绝提交审计资料或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机关明确不能作出审计结论,且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在诉讼过程中仍可以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关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能否继续适用?

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或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法院对工程价款结算处理与合同有效一致,即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起诉时或起诉过程,经法院向审计机关询问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审计结论的情况下,则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对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同意;但起诉时一方拖延审计、拒绝提交审计资料或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机关答复现有条件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且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3、行政审计结论不真实不客观时,承包人如何救济

如果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承包人还可以厉害关系人身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来推翻行政审计结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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