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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恶劣天气、政府指令或发包人违约等情形的,不能进行工期顺延

来源:网络   作者:马力律师  时间:2021-11-01

裁判观点:承包人仅提出在施工期间因为恶劣天气、政府通知或者其他发包人原因等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客观情形的,但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已经实际影响工期的,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只有确实因为上述情形导致停工且停工的工作属于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时才可以豁免工期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最高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8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

法定代表人:管民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花园楼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关于案涉工程迟延交付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工程不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形。因天气和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的停工,不是专门性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二审法院把因为天气原因和政府行为造成的工期顺延问题作为鉴定的内容并采信鉴定意见错误。建宇公司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工期受到极端天气影响,足以证明停工的天数。华森公司存在违反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令施工人员拆除建筑支撑梁,被质监站责令停工以及违反工程设计规划方案造成工期延误共计111天。扣除应当顺延的工期,建宇公司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5天完工,不存在迟延完工情况。二审法院认定建宇公司迟延完工134天错误。。。。。综上,建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延误工期及租金损失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关于延误工期的认定,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并非未考虑天气影响,对涉及到部分受雾霾影响的日期未予计入延误期间。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对包括工期在内的案件相关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建宇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仅能证明施工期间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中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停工。鉴定机构结合监理日志等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的证据确定建宇公司的实际延误工期天数是合理的。至于建宇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华森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工期延误的理由,建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华森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况,并不能证明已实际影响工期。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确定延误工期并无不当。

。。。。。。

综上,建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提示:

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人一定要提供工期签证的意识,因为并非所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诸如恶劣天气、政府指令等因素均会导致工地停工,即便工程确实停工,也只有停工的工序属于已批准的工程进度表中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时工期才能顺延。因此在上述可能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要及时进行并完成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发包人不愿意进行签证,承包人应采取摄像等所有可能的方式固定工程现场停工的证据,并同时要求监理人进行确认,对于造成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停工的,可以顺延工期,豁免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计划表中的关键线路又称关键路径,为工程实施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路线,即工期最长的路线。一个项目的关键线路可能不止一条,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为关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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