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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是否允许再鉴定

来源:网络   作者:马力律师  时间:2021-12-24

在当前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者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承包人退场时,双方会进行结算,签定结算协议或者共同出具结算书等。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结算协议,特别是在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双方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可能存在着其他利益考量,发包人为了能让承包人及时退场可能就会在结算时让步,在承包人退场后又认为结算协议没有真实反应真实的工程数量,继而不认可结算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那么结算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法院是否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请看下面的案例,该案历经四川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得以尘埃落定,而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就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226号(简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理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第三人: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薛理杰、陈强因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建)、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公司)、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事实: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和陈强与辰升公司签订《退场清算协议》,确定辰升公司向薛理杰、陈强包干锁定支付10044万元,且已累计支付7588万元,是在迫于压力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和实际支付款项数额的主张不能互相印证,《退场清算协议》没有经过任何结算手续;。。。。。。。

重庆交建、交通局、指挥部、重点办、市政府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荣邦公司、辰升公司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退场清算协议》是在相关各方当事人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系为彻底解决工程款问题与退场清算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了这一过程并作为见证人。薛理杰、陈强提出该协议系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薛理杰、陈强虽认为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过低,涉案工程款应为2亿多元,但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依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系由指挥部发包给重庆交建,重庆交建与辰升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合同》。后辰升公司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薛理杰、陈强,并对薛理杰、陈强履行了部分管理职责,双方还就工程款结算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在薛理杰、陈强退场后,辰升公司仍然继续履行其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也不缺乏证据证明。在双方已经签订有效的《退场清算协议》基础上,本案已无须对于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原审判决不支持薛理杰、陈强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薛理杰、陈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理杰和陈强的再审申请。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院的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书,法院重申了“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的司法裁判观点,故结算行为应符合法律关于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接受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评判,要推翻结算协议等结算行为的效力,也只能通过无效、可撤销等诉讼或仲裁行为否认行为效力,之后才能重新结算。

这就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均提出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者竣工验收后出具结算书时要慎之又慎,事后如果反悔在诉讼中如无证据证明对结算文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会直接采信结算文件作出判决,不会再重新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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