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四川睿桥法律意字第 号
致:绵阳XXX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受绵阳XXX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书中简称贵公司或绵阳XX)委托,就贵公司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合法性及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一、前提
委托方已向本所承诺,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真实性和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实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报和遗漏之处,所有副本材料、电子版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贵公司出具的承诺或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受托人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是受托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核查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此次国有资产转让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被任何人作为诉讼、仲裁、指控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3、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本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出具本意见书所主要使用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三)规章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
3、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 66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
四、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资料
1、绵阳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绵阳XX《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绵阳XX2014年2月28日《章程》(扫描打印件)
(二)程序资料
1、2013年7月11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土地及附着物转让的决议》复印件。
2、2014年8月7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3、2014年8月20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决议公示结果》复印件
4、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14年第18次会议)复印件
5、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予以立项的请示》(宜普集经【2014】15号) 电子扫描件
6、四川省宜宾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请示》(宜五集办【2016】34号) 电子扫描件
7、2015年9月14日四川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2015]第066号
8、2015年9月14日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说明》[2015]第016号
9、《资产评估汇总表》、《房屋及建(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10、2016年2月22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复印件)
11、2016年3月24日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新区土地及附着物的批复》(复印件)
(三)转让标的物权利方面
1、《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分别为绵城国用(2010)第18694号、绵城国用(2010)第18695号、绵城国用(2010)第18696号
5、2016年2月17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查询说明》复印件
6、变速器厂房、倒班房、公寓楼、内配厂及后方车间厂房、食堂及活动中心、标准厂房《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职工食堂厨房设备、器具、通风系统采购制作安装工程供货合同》、《工商客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书》、《空压机及配套设备承揽合同书》、《工业品买卖合同》、《民用客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合同》、《生产区路灯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复印件
8、出具没有正在进行的仲裁诉讼案件(履行合同结算欠款纠纷、工伤案件)情况说明。
9、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2011]195号复印件
10、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2010]259号。复印件
11、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绵环函[2010]176号复印件
12、施工许可证 建施第[2011]10号复印件
13、竣工验收报告(标准厂房、倒班楼、内配厂房、食堂及活动中心)复印件
1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变速器厂房)复印件
15、竣工验收文件申报表(公寓楼)复印件
16、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电子扫描件
五、转让方的法律地位
转让方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绵阳市剑门路西段228号,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5189万元,营业期限1994年06月30日至长期。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系由原绵阳XXXX总厂(现绵阳XXXX集团有限公司)、绵阳XX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成立后历经数次股权转让,现股东为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4826万股)、绵阳市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4万股)和职工个人股(259万股)。主要经营范围和状况为:现以发动机零部件加工为主业,并拥有XX4S店、XX4S店、XX4S店及汽车维修等业务。
六、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占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镇XX路西B的全部项目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地上的车间厂房、N20发动机改造项目、公寓楼、倒班楼、食堂及活动中心、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及相关设备。
转让标的用地根据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与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绵市区让【2010】XXX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为103922.87平米,已全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绵城国用(2010)第XX号,使用权面积:178.12平方米。证号:绵城国用(2010)第XX号,使用权面积:103733.78平方米。证号:绵城国用(2010)第XX号,使用权面积:10.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2060年4月14日。
目前,绵阳XX在转让的土地上已建有三幢厂房约4.7万平米,建有倒班楼约1.3万平方米、公寓楼约0.56万平方米、职工食堂约0.65万平方米,已投资建设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部分工程处于在建状态。从竣工验收资料来看,变速器厂房、标准厂房、倒班楼、内配厂房、公寓楼、食堂及活动中心已经竣工。
七、法律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1、转让方主体合法。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续,转让主体合法。
2、转让标的物产权权属清晰,权利完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提供给我所的全部资料中没有任何资料显示拟出让资产有任何权利瑕疵,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声明阐述的观点,我所律师推定转让标的物没有权利瑕疵,产权权属清晰,转让标的物权利完整。
委托人提供的转让标的物清单显示,转让标的物为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占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镇XX的全部项目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土地上的车间厂房、N20发动机改造项目、公寓楼、倒班楼、食堂及活动中心、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及相关设备。
绵阳XX提供了地上附着物的施工许可证、相关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和施工合同,绵阳市国土资源绵城国用(2010)第XX号、第XX号、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抵押、无查封的查询说明。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2011]XX号、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2010]XX号、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绵环函[2010]XX号、施工许可证 建施第[2011]X号、竣工验收报告(标准厂房、倒班楼、内配厂房、食堂及活动中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变速器厂房)、竣工验收文件申报表(公寓楼)等。
3、本次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合法。
A:国家层面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章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1、企业内部及相关方研究决策;2、有权机关或相关股东进行审批;3、清产核资、审计、评估;4、进场交易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协议转让。
B: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程序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审批权限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除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以外,其他转让事项均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资产评估规定为,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评估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不得逾期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不得使用过期资产评估报告。
C绵阳XXXX股份限公司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已经完成的程
序性事项。
(1)可行性论证
绵阳XX就本次国有资产转让专门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于2013年7月1日经绵阳XX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了为支持公司控股企业绵阳XXXX机械有限公司蓝天项目实施及保证未来扩能场所,同意转让公司位于绵阳市XX区防灾减灾园区的土地及附着物的决议。2014年10月8日经四川省宜宾XX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原则同意《绵阳XX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予以立项的申请》,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执行的决议。同时,2014年8月20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决议公示结果》显示对《关于转让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任何异议。
(2)批准程序
①2013年7月11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关于土地及附着物转让的决议》。该决议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公司位于绵阳XX区防灾减灾园区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转让原则,以转让标的公允的评估价格,经XX集团公司及宜宾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实施转让。
②2014年8月11至15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公示了2014年8月7日制作的《关于转让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2014年8月20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决议公示结果》显示,在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公示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④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的董事会决议(2014年第18次会议)显示,四川省宜宾XX集团董事会决议原则同意《绵阳XX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予以立项的申请》。
⑤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予以立项的请示》(宜普集经【2014】15号)显示在进行内部程序。
⑥四川省宜宾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的请示》(宜五集办【2016】34号)显示在进行内部程序。
⑦2016年2月22日,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
⑧2016年3月24日,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新区土地及附着物的批复》。从批复看,原则同意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转让资产中:变续器厂房(面积约25531平方米)、内配及后方车间厂房(面积约10811.75平方米),标准厂房(面积约10811.75平方米)、职工食堂及活动中心(面积约6568.04平方米)、公寓楼(面积约5621.04平方米)、倒班楼(面积约13286.10平方米)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属于在建工程,剩余厂房为固定资产。
(3)资产评估
2015年9月14日,四川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宏评报[2015]第066号和《资产评估报告说明》川宏评报[2015]第016号资产评估报告说明列示,本次评估对象是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拟转让项目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镇XX的全部项目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103922.87平米和该宗地面上的车间厂房、变速器厂房、N20联合厂房、公寓楼、倒班楼、食堂及活动中心98983.13平米,道路管网5项(提示:评估报告书中为道路管网4项,评估表中经统计为道路管网5项,请明确),货运场6823.00平米、卸货雨棚1168.00平米,园林绿化140项及相关设备58项。评估结论:评估后,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的项目资产评估价值为大写贰亿陆仟肆佰贰拾陆万零捌佰玖拾贰元肆角(小写: 264,260,892.40元).
(4)转让方案
①转让原则。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的转让转让原则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挂牌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原则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选择。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确定本次资产转让交易在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关于进场交易规定为,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交易,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我们倾向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选定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是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精神的。
③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的意向受让方条件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10年以上汽车发动机制造行业管理经验。B、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应为汽车整车制造大型企业,具有年产30万辆以上整车的生产、销售规模;在四川省境内有整车投资控股项目。C、为有效利用现有资产,受让方应具备与国外汽车制造商的合作项目。D、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第5条对受让条件规定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原则上不能限制参与受让主体,集体、民营、外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资本享有平等权利。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我们认为,从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本身确定的受让人条件内容来看,没有限制受让人为特定资本,同时,方案描述受让条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最终受让条件以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意见认定为准。
④挂牌底价的确定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挂牌底价根据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宏评报[2015]第066号估价作为转让底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第6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我们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挂牌底价原则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规定。
⑤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本次转让价款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余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4条、第39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第7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我们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规定。
⑥资产转让收益处置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本次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先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作为绵阳XX生产经营的资金储备。我们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⑦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本次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价格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四川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宏评报[2015]第066号估价为基准。在建工程、未办证土地等后续发生的债务由受让方承接。我们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债权债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⑧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区土地及附着物资产转让方案》确定,本次资产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我们认为,由于不涉及职工安置,不需要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明示和审查。
⑨其他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第4条、第7条的规定, 方案中还应包含如下内容,建议补充完善。
一是关于交易鉴证的内容。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受让方在将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以及付清应向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向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产权交易鉴证书》。
二是关于公告的内容。资产转让公告在指定媒体《金融投资报》和交易网站上进行发布,转让信息公告期自在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不低于20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标的的基本情况;
②资产转让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③资产转让挂牌价;
④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⑤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是特别事项说明
①在建工程资料。关于该项目现状、立项报批手续、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证件(照)、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手续、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和资料(详见《转让项目在建工程文件清单及文件包》),由转让方提供,意向受让方签收。
②固定资产资料。固定资产部分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情况造册,并提供相关资料,由转让方提供,意向受让方签收。
四是其他披露事项
①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取得交易鉴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并于交付转让标的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履行,将行政审批类文件和工程施工资料交付受让方,及应履行为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的更名及备案手续的义务。
②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完全履行交易价款支付义务、受让方在取得交易鉴证书后4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涉及的过户税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用等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③转让方承诺,项目在建工程除需受让方承接的合同责任外,相关工程款项已结清,转让方确保不因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导致施工方向在建工程主张权利或影响本次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相关部分合同并未终止,受让方受让在建工程同时应当一并承接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合同前期履行中因故停工可能的损失、违约金等)。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应一并就上述合同与转让方、合同相对方共同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④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在建工程完工现状、转让标的行政审批手续、转让标的工程施工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过户、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⑤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转让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或权证过户前后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且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金额;转让标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金额;转让方案或公告披露的工程完工情况与转让标的在建工程现状不一致的,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金额。
根据以上各项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合法、合规。
2、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报请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拟进行的本次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程序、转让方案、报请审批程序均合法、合规。
八、重要提示
贵公司应在依法取得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相应批准文件后,按批准同意的转让方案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转让。
九、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绵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合法、合规,建议报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审批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2016年 6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