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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如何才能不被建设单位挪用或被强制执行

来源:原创   作者:马力律师  时间:2016-06-10

如何保证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被建设单位挪用或被强制执行


     马力律师评析 :履约保证金被大量的运用于民事经济交往,特别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在使用,特别是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金额较大,对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动造成一定压力,但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致使发生很多对履约保证金交纳一方不公平的情况,极大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建设工程市场为买方市场,建设单位拥有强势地位,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虽然保证金的标的物—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实务界对货币的认识还停留在货币的占有即所有的阶段,因此,对于收受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时,保证金的所有权问题,保证金能否使用取回权,必然成为破产管理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但在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一旦被特定化,其与一般货币已有区别,当事人具有了返还请求权,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马力律师建议 :在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采用设立专门账号将该笔资金特定化,管理上采取双方共管的模式,禁止其进入流通领域。如此,可将该笔履约保证金与建设单位的财产相区分,保证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属于施工单位所有,从而避免履约保证金与建设单位的财产混同而导致的被挪用,被司法机关冻结,执行,被列入破产财产而无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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