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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正确判定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和转包法律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9

     

     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公司与业主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后,与傅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考核目标责任书》,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风险责任及全部履约工作交由傅某牵头组建的项目部完成,甲公司只收取固定的工程利润。在履约过程中,因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等问题,业主方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赔偿质量损失。该案经法院生效判决,对甲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的工程款、质量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划分和确认。甲公司向业主方承担责任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傅某返还其多支付的各类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傅某与甲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同时又认为双方之间关于工程垫资、傅某负责项目部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进而以傅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责任如何认定的思路对甲公司所主张的相关费用逐一进行了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后,与傅某约定将其全部合同义务和风险责任转由傅某承担,其只是以收取工程利润的名义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应属无效,结合甲公司与傅某介入工程承接环节的时间、在工程承接过程中的作用等事实分析,甲公司与傅某之间更符合转包行为的法律特征,而非傅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承揽工程,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挂靠关系的认定不准确;基于违法转包行为无效,双方之间的费用结算实质涉及的就是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无效的思路,对甲公司主张返还的相关费用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一审法院基于违约赔偿责任的认定理由及相关结果予以了调整。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内部结算纠纷,转包与挂靠是该领域两种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均属无效。同时,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在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上,则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无效按有效处理的规则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结算,并不意味着全部合同条款均比照有效原则处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傅某之间构成挂靠关系,但又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全然按照合同有效的思路处理,导致了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比如对于甲公司主张的工程利润问题,二审法院基于合同无效,固然对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利润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然结果一致,但其是基于双方对借用资质、挂靠施工这一违法行为均有过错的理由对工程利润不予支持,显然有些含混牵强。因此,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应清楚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效力,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效力合同的法律后果明确不同的处理思路,才不易因当事人诉请的款项名类繁多而陷入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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